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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出台

文章来源:湄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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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23 09:47:04

   本报讯 (记者 洪颖)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出台《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检查与考核结果运用,形成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规定》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以往我市注重对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环保职责进行分解,此次职责规定增加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口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开展检查、考核,将“党政同责”做法制度化,一把尺子衡量、检验各部门建设生态文明成效、市里下达的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做到“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同时,《规定》还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生态环保工作的大构架下,按照规划源头、红线管控、过程监管、责任落实、司法联动的脉络进一步梳理各部门职责,实施全过程监管。此外,《职责规定》还针对水、气、土“十条”环境污染防治实施职责、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以及部分监管原来不明晰或没有规定的职责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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