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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规范商品房销售及中介行为

文章来源:湄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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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01 18:05:07

   本报讯 (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谢高峰 陈志强)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我市从10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及中介行为。

  符合预售许可进度的商品住房应尽快申办预售许可证。检查中发现超过许可进度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资质年检直接列入红色监管;经责令限期整改仍不整改到位的,列入企业自持房源。

  预约认购的房源10日内必须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网签的,应列入可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未按时列入的视为企业自持房源取消其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张贴公示已办理预售许可(含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及车库(位)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一车位一价表等),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莆政办〔2017〕60号文要求执行,车库(位)要按报备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代办费、代理费等其他价外款项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等为购买商品住房附加条件进行的捆绑、强制消费或其他变相捆绑、强制消费;对符合首套房银行贷款条件的本市户籍购房人,或能提供近24个月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其首付比例,确保刚需购房群体有能力购房解决居住问题。

  市本级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整个楼盘中商品住房总面积的60%以上通过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不限制选房时间,选房后不得更名转让,确保广大市民有机会购房,仙游县可参照执行。公证摇号选房具体内容须在销售方案中体现。因合理原因注销网签或备案的房源,退还开发企业后一律通过集中公证摇号方式重新确定购房人。

  接受委托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上述规定价位价进行销售商品住房及车库(位),不得加价或另行收取其他价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源另给非报备的委托代理机构销售。

  非委托代理机构擅自销售商品期房的,发布和经办该业务的从业人员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并取消其终生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资格,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停业整顿。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备案证),暂停合同网签资格;委托代理机构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取消委托代理资格,机构停业整顿。支持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销售中介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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