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接到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发公司”)相关人员来信称:合发公司所经历的案件在两个城市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判决结果让公司员工和客户对法律的确定性产生疑问。
据合发公司负责人介绍,2019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0115刑初979号】对合发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认定,认定合发公司2017年8月23日之前的经营模式为传销,8月23日之后的模式为合法经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这个认定尊重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即“合发公司2017年8月23日以后的经营模式认定为主动纠正传销模式”。
2019年9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本案违法所得已经在行政处罚阶段没收完毕,因此判决万炳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上海公安机关冻结合发公司、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万炳水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以下简称“合耀公司”)资金一个多亿。后因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发公司已进行了处罚,上海公安机关秉着“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将冻结的一亿元资金予以解冻。
然而,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期间,2019年7月11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合发公司代理商刘斌、朱振武、刁桔梅涉 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向滨州市滨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1日,滨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斌、朱振武、刁桔梅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处以两年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不同额度罚金。同时,法院认定合发公司2017年8月23日之后的经营模式仍为传销,并判决将不是本案被告的合耀公司4.07亿资产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刘斌上诉。
2019年12月,合耀公司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等专家进行论证。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中,未将合耀公司的案外人身份予以列明,禁止合耀公司举证,不允许合耀公司全面质证,导致合耀公司虽对判决不服,却不能提起上诉。因此,本案一审法院未能有效保护合耀公司的合法权利,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论证材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万炳水涉 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加以处理的情况下,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对万炳水的财产再次予以没收,缺乏证据基础和事实理由。同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振武、刘斌、刁桔梅等被告人涉 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违法所得数额。
基于以上的种种分析,与会专家建议,相关法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朱振武等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进行重新鉴定,明确区分朱振武、刘斌、刁桔梅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与合耀公司的违法所得,厘清责任的主体和范围,重新审理、作出判决。在有关法院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重新作出判决以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应暂停执行(2019)鲁16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合耀公司4.07亿元的资产的判决。
2020年3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作出(2020)鲁16刑终1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并发回滨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0年3月16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602刑初75号刑事裁定书,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2020年10月29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滨区检刑诉(2020)399号】起诉书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合发公司原总经理杜小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9日,针对滨城区检察院滨区检刑诉(2020)399号起诉书,杜小雷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国 家法官学院教授等专家进行论证。与会专家注意到,滨城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杜小雷进行刑事拘留时,并未对被告人杜小雷单独立案,而是使用了被告人刘斌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立案文书。被告人刘斌等人一案,早在2018年9月立案,该案已经经过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目前正处于二审后发回重审的一审阶段。被告人刘斌案历时两年,经历四轮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均未对被告人杜小雷的涉案事实予以侦查,反而是在第五轮诉讼程序,即发回重审后再以被告人杜小雷案与刘斌案合并审理,继而实现在被告人刘斌案扣押的合耀公司账户内的4.07亿元的资产非法扣押行为强行合法化。.
与会专家指出,应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为了实现对该4亿多元的扣押、没收而强行并案管辖该案。与会专家认为,在本案中,对被告人杜小雷进行并案管辖容易导致系统内事实认定的法律适用的冲突,影响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实际上也无诉讼便利或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而且,对本案并案审理会损害被告人杜小雷的诉讼权利,导致程序不公。因此,滨城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应对本案并案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类案应当作出相同处理,对关联案件应做到裁判均衡、统一的精神,特别是考虑到浦东新区法院(2019)沪0115刑初979号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参考浦东新区法院的裁判,认定被告人杜小雷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案被告人及被告人代理律师提到:案件发回重审后,滨城区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以疫情原因裁定中止审理。在此期间,滨城区司法机关将完全不构成犯罪的合发公司原总经理杜小雷逮捕、起诉,其依然认为杜小雷2017年8月23日之后的行为构成传销。他们不能理解滨城区司法机关抓捕杜小雷的行为,但当知道杜小雷案件将与刘斌、朱振武、刁桔梅三人案件并案审理时,一致认为滨城区司法机关之所以抓捕杜小雷,其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将违反程序冻结合耀公司的4.07亿合法化。被告人杜小雷是因合发公司的传销活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浦东新区法院已经对合发公司的传销活动进行过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并且已经生效。
本网将持续关注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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