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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出台8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文章来源:湄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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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11 12:41:47

   本报讯 (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谢高峰)记者昨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明确8条措施内容

  通知提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控制楼面地价上涨、督促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合同约定开竣工、启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并实现常态化供应、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棚户区改造等八条措施,规范商品房销售和中介行为,建立健全购租并举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严格执行销售明码标价

  在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方面,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按照报备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新出让地块商品住宅首次开盘报备预售(销售)均价,土地出让时有“限房价”的按所限价位确定;土地出让时未限房价的,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区分毛坯与精装,精装价位及标准须在预售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同类型(区分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项目的合同网签均价确定。同一项目分期申办预售许可的,后一期商品住宅报备均价不得超过前一期的均价;车位车库要按报备的一车位(库)一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加价销售。对销售均价过高、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楼盘,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及备案。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其提取及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法人及其主要股东(占股10%(含)以上)被列入“信用莆田”平台(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的,取消其开发的楼盘公积金贷款的准入资格。

  ■完善土地出让方式

  在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控制楼面地价上涨方面,对商品住房供求矛盾突出、价格上涨压力较大的区域,竞买保证金缴交比例适时调整为不低于评估备案价格的30%,且要通过“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探索采取“限房价+竞合理地价+摇号”或“限房价+竞自持”“限房价+竞合理配建+摇号”等出让方式,稳定市场预期。

  ■降低公共租赁住房门槛

  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方面,通知要求,要加快建设租赁住房,人口净流入较多的区域,要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当年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按人口流入的一定比例,制定公布新建成各类租赁住房供应年度计划。此外,要进一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结合居住证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常住人口,缩短居住年限的限制,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收入条件门槛。

  在棚户区改造方面,我市提出,将来3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改3年规划,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改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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