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房地产的过热催生了诸多违法犯罪行为。最近本站就收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人称四川省南充市两处楼盘均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公然“定房定价”出售房产,情况着实令人咋舌。
南充这家开发商公然“定房定价”出售无预售证房产,而这种“公然”到什么层面,那就是赤裸裸的向购房者展示其这一“硬伤”,根据举报人向记者出示的这家房产公司《认购协议书》显示,原本看起来合法合规,颇为正式的购房合同却被下文的一行字显得格外刺眼,协议书中标明:“本协议约定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买受人仍愿意认购该房屋”,并且需在“三日内补清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可见,开发商确实不具备相关预售许可,但是竟然向购房者挑明实情,并以为这样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就同时取得了合法合规的效果。不过,这样的方式显然是一厢情愿的,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资料,记者来到了两个楼盘的售楼处,记者在这两个售楼处均未看见卖房时应公示的国土证影印件,记者随后在知情人士处得知,原来这两个地块尚未交清土地出让款,所以未取得国土证。
没有预售证的售房合同风险有多大呢?近日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房价高歌猛进中为一己私利突然就以无证销售为由,在商品房售出两年后起诉购房消费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取得胜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通过翻阅近期新闻不难发现,各地监管部门对房地产销售的监管日趋加强,例如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就在网站发布了《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开发商未批先建、无证预售、强制交房等行为列出详细处罚条款。又如,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个项目均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分别被相关部门严重处罚;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第28号),对市辖区内某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擅自预售商品房,已构成违法。
房地产调控是这些年中央的主基调,特别是2018年以来,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打击投机炒房行为,整顿房地产违法乱象,尽管在这样的高压监管态势下,南充市这家开发商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前提下,想通过消费者的协议认可就试图跨越法律监管的鸿沟,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值得商榷,如果其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然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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